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1702执981号
毕磊:
你单位/你与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路桥工程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8)皖17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路桥工程处支付124350元;
(2)承担案件受理费1393.5元、执行费1786元。
(3)交纳执行款账户:
开户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高新区支行
户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账户:20000570066710300000106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