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678号
原告:池州市路桥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该处员工。
被告:枞阳县横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池州市路桥工程处与被告枞阳县横埠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池州市路桥工程处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枞阳县横埠镇人民政府不同意调解,池州市路桥工程处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池州市路桥工程处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池州市路桥工程处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