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隆兴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隆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我要亲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执7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隆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佳林花苑55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姜明慧。
被执行人:苏州我要亲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路88号86幢405室。
法定代表人:宋鹤林。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隆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我要亲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加盟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的(2019)苏仲裁字第025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书:(一)确认2018年5月3日苏州市隆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我要亲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加盟代理合同》于2018年12月3日解除;(二)苏州我要亲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苏州市隆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返还款项35231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523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8年12月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仲裁费9087元由苏州我要亲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37289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9月6日立案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州我要亲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2019年9月17日、10月30日、2020年3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苏州我要亲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证券、保险、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工商、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网络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493元,扣除执行费5493元,其余款项已退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12月9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苏州我要亲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走访调查,苏州我要亲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不在原址实际经营。
4、2020年3月3日,本院通过苏州法院智慧庭审平台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远程约谈,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立案执行标的为372892元,实际执行到位15000元,尚未执行到位367399元及相应利息。本案执行费5493元已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执行后,原有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到期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负责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沈 如
审 判 员  秦四海
审 判 员  边敬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陆勇华
书 记 员  姜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