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玉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恩施玉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荣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01民初4649号
原告:恩施玉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金子坝村柑子***还建单元房A1栋30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8817476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肖波,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龙大道盛和景园写字楼第18、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8845560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恩施玉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荣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恩施玉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以该案已由原、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玉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恩施玉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9元,由原告恩施玉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