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2801执1405号
申请执行人:恩施玉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恩施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新,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恩施玉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恩施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恩施玉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2801执14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