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3民初529号
原告:恩施玉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金子坝村柑子***还建单元房A1栋30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88174769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巴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78446538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玉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玉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玉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玉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2元,减半收取2401元,由原告恩施玉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