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玉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恩施玉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来凤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7民初2269号
原告:***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恩施市金桂大道15号金谷大厦A2栋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88174769R。
法定代表人:谭艳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茂林,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凤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武汉大道农业展示中心大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784494669N。
法定代表人:曹轶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来凤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来凤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来凤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尤珍春
二〇二一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熊 蕾
书 记 员 田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