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鲁班精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鹏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四川鹏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川0823执保41号
四川鲁班精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鹏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四川鹏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鲁班精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鹏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四川鹏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川0823民初4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鹏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四川鹏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限额1434417.90。
本案在执行中,已依法对被申请人四川鹏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号:2035********冻结,限额1434417.90,实际冻结1434417.90。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2月6日至2025年2月5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2024)川0823民初40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