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5财保93号
申请人:***,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申请人:***,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武汉市东湖磨山植物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磨山工人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武汉极风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锦绣大道**。
法定代表人:傅士峻。
申请人***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东湖磨山植物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极风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金额为280000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东湖磨山植物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极风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提供被申请人欠款的相关证据。对于申请人提供具体财产线索、并查证属实的被申请人的财产,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东湖磨山植物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极风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74号保利花园35栋1-1803室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湖20××**),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