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湖磨山植物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武汉市东湖磨山植物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5民初9413号
原告:***,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宸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武汉市东湖磨山植物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磨山工人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极风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锦绣大道**。
法定代表人:傅士峻。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东湖磨山植物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极风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2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方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