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中保(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世纪中保(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55839号 原告:世纪中保(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商业街B区50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世纪中保(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苇路万象新天家园146号01层0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世纪中保(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用14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十二笔,以每期应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LPR计算,自当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安保服务,服务时间为2019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2日,服务费用为12000元/月/岗,共计144000元,被告应按月向原告支付服务费,于当月服务完成后次月15日前支付,若被告**支付服务费,每**一日,应按**支付部分的2%向原告支付逾期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服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截至2020年11月2日,被告尚欠付原告服务费144000元。2020年12月10日,被告法人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其欠付原告的保安服务费为144000元,该金额实际为合同期限(2019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2日)内的服务费总计金额。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日,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保安员,对双方确认的目标、区域实施安全保卫,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防范和制止损害甲方安全的行为和事件发生,维护甲方的安全和秩序。乙方向甲方派驻保安员实行岗位包干制。服务期限自2019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2日止。岗位包干费用单价为12000元/月/岗;保安服务费实行按月预付制,支付日期为本月服务完成后次月15日前支付。甲方延迟支付服务费,每延迟一日,应按延迟支付部分的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逾期滞纳金。 原告提交2019年12月至2021年1月6日期间的《岗位签到表》,欲证明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原告提交被告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12月10日出具的《欠条》一张,其上载明今欠原告保安服务费(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0日)共计144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保安服务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涉案合同义务,被告未到庭进行抗辩或反驳,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服务费用。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条》,本院确认被告拖欠原告服务费金额为144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服务费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现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世纪中保(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14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分12笔,每笔均以12000元为基数,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第一笔自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第二笔自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起,第三笔自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六日起,依此类推,第十二笔自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6元,由被告北京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世纪中保(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北京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世纪中保(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