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874号
原告:世纪中保(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商业街B区50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朗诺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半壁店绿茵花园别墅桃源150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世纪中保(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中保公司)与被告北京朗诺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世纪中保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中保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世纪中保(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