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中保(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世纪中保(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实验小学福源分校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5民初49340号 原告(反诉被告):世纪中保(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朝阳区实验小学福源分校,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源里北小街5号楼院。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世纪中保(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世纪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朝阳区实验小学福源分校(以下称福源学校)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世纪公司委托代理人***,福源学校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源学校支付服务费159300元和逾期滞纳金(滞纳金按照迟延支付部分的千分之一每天,即按159300元以每天千分之一计算,自2020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服务费之日止);2、判令福源学校支付律师费1.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世纪公司与福源学校签订《朝阳区校园保安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2月19日,贵校应按季支付服务费用,每季度服务费用为159300元,支付时间为每季度末20日之前,但截止至起诉之日,贵校尚未支付应在2020年12月20日应当支付的第四季度服务费159300元。世纪公司多次找到福源学校协商未果,并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均被拒绝,故诉至法院。 福源学校辩称:不同意世纪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按合同约定派足保安人员,所以支付剩余费用没有合同依据。 福源学校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世纪公司退还福源学校多支付的保安服务费144693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应退还款项的利息(利率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暂记至2021年5月12日866.55元),共计145559.55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9日,双方签订了《朝阳区校园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2月19日,保安服务费用标准为4425元/人/月,共计12人,合同总价为637200元。合同履行期间,世纪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人数足额派驻保安服务人员。福源学校按财政拨付金额向世纪公司支付了前三季度的服务费用共计477900元。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据实结算”的要求,以及合同第5.8条的约定,世纪公司应将其未足额派驻保安服务人员、未提供约定服务内容而多收取的费用返还给福源学校。反诉请求的计算依据是根据考勤情况计算的,去年受疫情影响,世纪公司从未派满过12人,之前让世纪公司提供核算证明,可能存在保安加班的情况,但发了几次通知均被拒绝,所以福源学校是根据世纪公司保安队长***签署的考勤记录核算出来的。学校是事业单位,费用是满编满算,但去年并未按照满编满算履行,因此上级要求对保安费用据实结算。我们计算的应付金额为333207元,实际支付477900元,因为之前的支付都是按照预算金额支付。 世纪公司对福源学校的反诉辩称:福源学校的反诉不符合反诉要求,请求驳回反诉请求。世纪公司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保安服务,福源学校多次给世纪公司发送了核算材料通知均表明世纪公司是因教委要求不支付世纪公司服务费,而不是世纪公司未履行合同。福源学校退还保证金的行为表明世纪公司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而且教委的规定系福源学校内部管理行为,不应对抗第三人,世纪公司没有提供考勤记录的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庭审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19日,福源学校(甲方、聘用方)与世纪公司(乙方、受聘方)签订朝阳区校园保安服务合同书(下称合同书)。合同约定,保安服务合同期限为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2月19日,服务费用标准为4425元/人/月,共计12人,本合同总价为637200元。合同按季支付,甲方于每季度末20日之前向乙方支付当季度的保安服务费用,乙方开具等额正规发票。合同终止后,乙方无重大过错或无违约行为需要抵扣履行保证金的情形,甲方须全额无息返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甲方无正当理由***行合同款支付手续的,每延迟一日,应按延迟支付部分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滞纳金。若甲方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服务与要求不符的情况,乙方应在甲方提出更换要求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换保安服务人员,***更换的,每延迟一日,应按年度保安服务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不得不通过法律手段主张权利的,违约方还应当承担守约方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如乙方存在失职行为,并且甲方有证据证明该行为给甲方带来损害,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乙方警告、扣除乙方应得部分款项。 福源学校分别于2020年3月10日、6月10日、11月16日向世纪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共计477900元。 2021年1月15日,福源学校向世纪公司退还保证金63720元。 福源学校分别于2021年1月14日、3月12日、3月17日以微信的形式向世纪公司员工**送达《提供核算材料通知书》及《保安服务费用情况说明》,要求世纪公司提供保安人员到岗情况以及考勤记录用于据实核算服务费用,世纪公司对此表示不认可。 福源学校称因世纪公司多次拒绝提供核算说明,福源学校只能按照实际的考勤记录进行结算,为此福源学校提供考勤记录,该记录上有保安队长**签字。世纪公司对此不认可。 庭审中,双方均称**为世纪公司的项目经理,**系保安队长,由世纪公司发放工资。本院向世纪公司释明举证责任后,世纪公司称其没有考勤记录。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意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保安服务费用系以12个人为标准计算,福源学校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世纪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提供保安人员,经本院释明后,世纪公司未能对此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认定世纪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提供保安人员。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世纪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足额安排保安服务人员,已构成违约。对于世纪公司应当获得的服务费数额,本院综合案件情况,考虑双方实际履行情况,依据公平原则,认定福源学校已支付的477900元即为世纪公司应获得的全年保安服务费用。世纪公司要求福源学校按照服务合同的标准再支付剩余保安服务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世纪公司要求福源学校支付利息和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福源学校已将全年保安服务费支付完毕,不存在逾期付款行为,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福源学校要求世纪公司退还多付保安费用的反诉请求,本院已将已支付的477900元认定为全年保安费用,福源学校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世纪中保(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朝阳区实验小学福源分校的全部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893元,由世纪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费1606元,由福源学校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羡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