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1227号
原告:世纪中保(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门头沟区,北京市门头沟。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7年3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
原告世纪中保(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15:00开庭,世纪中保(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世纪中保(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