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荣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民终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合肥荣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环湖东路188号森林公园橙堡A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建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亮,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堂,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华萌,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反诉被告):合肥市蜀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西路640号。
法定代表人:方明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荣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蜀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期间,合肥荣成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荣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荣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35119.68元,减半收取17559.84元,由合肥荣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