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402执113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华胜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869801。
法定代理人孙建荣,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商丘市明清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商丘市梁园区陇海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61698351X。
法定代表人:董康,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郑州市华胜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商丘市明清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名下财产已拍卖,其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402执1138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鲍文杰
审判员 窦 军
审判员 何明山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柴显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