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市星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力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4081号
申请人:江苏力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周双。
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星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力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星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星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财产(户名:广西南宁市星超贸易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南宁市衡阳中支行,账号:61×××90),以10万元为限,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星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财产(户名:广西南宁市星超贸易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南宁市衡阳中支行,账号:61×××90),以10万元为限。
保全费1020元,申请人江苏力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席 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