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民终19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南宁市星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F座F1809号。
法定代表人:陈联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广西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力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新郭庄路西180号。
法定代表人:周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民,徐州市云龙区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鑫,男,1984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上诉人广西南宁市星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力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1)苏0303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广西南宁市星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江苏力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书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广西南宁市星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江苏力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广西南宁市星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1)苏0303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江苏力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560元,由江苏力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广西南宁市星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峰
审判员 曹 辛
审判员 谢立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军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