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信鸿达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中信鸿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703民初6018号
原告:四川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灵通孵化器。
法定代表人:朱永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绵阳市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林,绵阳市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华丰新村9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中***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