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703民初6018号
原告:四川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灵通孵化器。
法定代表人:朱永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绵阳市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林,绵阳市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华丰新村9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中***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