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7930号
原告:青岛诚海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劲松九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徐艳明。
被告:青岛泉全顺安装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萧山路271-3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洪泉。
原告青岛诚海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泉全顺安装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诚海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诚海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