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勘基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中勘基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4民初2026号

原告:***,女,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告:中勘基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国家数字产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UNMB9U。

法定代表人:贺登红。

本院在审理***与中勘基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友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彭凤梅

书记员罗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