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4民初2026号
原告:***,女,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告:中勘基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国家数字产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UNMB9U。
法定代表人:贺登红。
本院在审理***与中勘基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友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彭凤梅
书记员罗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