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4民初2030号
原告:***,女,黎族,1982年7月3日生,贵州省晴隆县人,住晴隆县。
被告:中勘基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国家数字产业园一期1号楼8层3室。统一信用代码:91520900MA6GUNMB9U。
法定代表人:贺登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勘基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传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