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勘基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中勘基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4民初2023号

原告:***,女,汉族,1979年11月12日生,贵州省晴隆县人,住晴隆县。

被告:中勘基建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国家数字产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UNMB9U。法定代表人:贺登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勘基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法律允许的范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舒伯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