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4民初2095号
原告:***,女,1974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女,汉族,1996年11月16日生,贵州省晴隆县人,住晴隆县,系原告***之女。
被告:中勘基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0900MA6GUNMB9U。法定代表人:贺登红。
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
本院在审理***与中勘基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法律允许的范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舒伯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