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4民初2098号
原告:***,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告:中勘基建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国家数字产业园****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UNMB9U。
法定代表人:贺登红,系该公司晴隆县沙子镇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勘基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兵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