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02民初341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大楼62层(仅限办公)(不可作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37239Q。
法定代表人:光冨眞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鑫鸿仁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MA2B5L3E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鑫鸿仁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州鑫鸿仁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州鑫鸿仁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641元,减半收取4821元,由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