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2222民初32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大楼6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37239Q。
法定代表人:光冨眞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文化旅游度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北州祁连县峨堡镇***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2MA759MKL2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文化旅游度假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90元,减半收取4045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