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7民初4040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大楼6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3723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绿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十字路东方果蔬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778661973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绿洲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付款项为由,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1.22元,减半收取计1110.61元(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