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7民初7820号
原告:成都云图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李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浙江博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三路****。
法定代表人:林晓非,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成都云图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图公司)与被告浙江博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云图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图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云图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成都云图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印维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