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浙江博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92民初46975、46976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负责人:刘素珍。
被告:浙江博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林晓非。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浙江博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博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诉。
每案的案件受理费为25元,均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剑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恺茵
书记员黄丽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