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博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92民初1218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浙江博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三路50号2154室。
原告**与被告浙江博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STAR审判员沈堃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陈剑宏
书记员张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