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803民初1011号之二
原告:***,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华,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双泉九一南路(兴业银行龙岩分行兴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0878561L。
法定代表人:陈善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3621K。
法定代表人:孟广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钟根,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福建勇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4095580R。
法定代表人:陈伟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厦门均威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瑞景生活广场****信用代码:91350203769267222R。
法定代表人:徐振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振奋,男,1972年5月3目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原告***与被告***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勇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均威建工有限公司、徐振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其和厦门均威建工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范 志 敏
审 判 员 陈 福 柱
人民陪审员 游 志 连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顾文娟(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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