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4181号
原告:济南市**区贯彬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区。
经营者:杨贯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济青律师事务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润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市**区贯彬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山东润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济南市**区贯彬机械租赁站在收到诉讼费缴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区贯彬机械租赁站不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市**区贯彬机械租赁站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玲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