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润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3民初694号 原告:***,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平川区。 被告:山东润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润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