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润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1402执1233号 ***、山东润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 本院执行的***申请山东润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桂14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润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1245.43元及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478355.46元,执行金额2509600.89元。其中含:1.工程款本金1460851.86元;2.自2011年12月22日至2023年8月9日工程款产生的利息856141.24元;3.农民工工资保障金97000元;4.自2021年8月28日至2023年8月9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产生的利息7007.79元;4.受理费、保全费、笔迹鉴定费、工程造价鉴定费69952元;5.执行费18648元。第1至4项案款共2490952.89元已予申请执行人发放;第5项执行费18648元已上缴国库。本案申请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