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和平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常州和平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执1106号
申请人:***,男,196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常州和平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百丈中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州和平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411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2022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411执11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振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舒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