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和平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和平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民终13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43年8月8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建伟,江苏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和平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百丈中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60085628G。
法定代表人:张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和平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2民初9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过程中***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是否需要长期护理以及相应的护理期、营养期和误工期进行鉴定。一审法院认为***就案涉事故已进行了司法鉴定,现并无证据推翻[2016]临鉴字第16030号司法鉴定意见,故未支持***鉴定申请。但该鉴定中的委托鉴定事项为对***的伤残等级和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鉴定,并未包含护理依赖鉴定,因此***一审中提出的护理依赖鉴定并非重复鉴定,一审法院未准许***关于护理依赖的鉴定,导致对于***定残后的护理情况这一基础事实认定不清。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2民初90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如霞
审 判 员 龙孝云
审 判 员 熊 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梅琼
书 记 员 祁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