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海德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海德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巴州西域久通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6民初1334号
原告:乌鲁木齐海德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邓卫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均,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州西域久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博湖县幸福路210号人民医院集资建设住宅楼3栋2层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秀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海德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州西域久通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乌鲁木齐海德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乌鲁木齐海德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海德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7.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海德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依帕尔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