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金草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科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13民初字489号
原告:福建金草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厦门市翔安区海翔大道海鸣路506-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37574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思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科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1号10层01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33115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力,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金草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科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福建金草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中的标的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科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金草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金草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市科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金草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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