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科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中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融民初字第1839号
原告厦门市科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实习),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科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科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科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科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9元,减半收取为744.5元,由原告厦门市科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