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602民初7222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盈联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09301****M。
法定代表人刘美玲,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327****。
法定代表人刘林运,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盈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盈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 劼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