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

成都优度物流有限公司与天津大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博世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4民初416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优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大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博世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博世汽车部件(成都)有限公司、四川省鲸准时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成都优度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成都优度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优度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1.25元(已减半收取),由成都优度物流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