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

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浙江仁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7执157号
申请人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仁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19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浙江仁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7904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到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及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仁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仁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193500元,分别于2020年7月底之前支付70000元,于2020年10月底之前支付70000元,于2020年12月底之前支付余款53500元,及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仲裁费用14404元等内容。
本院认为,权利人双方达成需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7执15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