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504执209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红河绿宇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风尚国际水晶堡**216。
法定代表人:杨国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农业灌溉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博园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杨兆华,系该合作社社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红河绿宇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农业灌溉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昆***农业灌溉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西一支行78×××12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昆***农业灌溉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西一支行78×××12账户内的存款49725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余秀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