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203民初859号
原告苏州俊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苏州俊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俊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处分其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俊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5元,由原告苏州俊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建海龙
书记员 刘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