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14执保743号
本院在执行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三门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镇
书记员 刘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