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3民初3174号
原告:****燃烧热能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052683448M
法定代表人:马宗瑜,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迁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印,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15638462D
法定代表人:李超林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
原告****燃烧热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燃烧热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燃烧热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燃烧热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计387元,由原告****燃烧热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鹏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