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03财保80号
申请人:三门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三门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三门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软件大道支行银行账户32010401600********、浦发江宁开发区支行账号9317********、招商银行江宁科学院支行账号1259038********的账户资金共计760000元,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软件大道支行银行账户32010401600********、浦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江宁开发区支行账号9317********、招商银行江宁科学院支行账号1259038********的账户资金共计760000元。
案件申请费4320元,由申请人三门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任娟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