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民终6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深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39号(1202)。
法定代表人:刘希戈,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女,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48号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胡京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旭华,辽宁冠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市深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讯公司)与上诉人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农产品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民初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深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希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许佳,农产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旭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讯公司一审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农产品公司支付《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项目开发合同》尾款79.75万元,支付V1.0项目功能优化及新增功能的费用54万元,退还保证金1万元;并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10万元;2、判令农产品公司支付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启动仪式的运营支撑服务费10万元;3、判令农产品公司支付“供销广场电子商务平台微商城”项目的开发费用45万元;4、判令农产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深讯公司律师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年11月10日深讯公司与农产品公司签订《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项目开发合同》约定由深讯公司为农产品公司开发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版,约定开发时间为2015年11月23日至2015年12月16日,本合同总价为145万元。合同第九条约定付款条件为2015年11月17日至27日农产品公司应支付预付款43.5万元;初验后支付开发费用30%,即43.5万元;终验款43.5万元于系统正式上线后进行项目终验,合格后一周内支付;质保维护款14.5万元于终验合格半年维护期后支付。该合同第十条约定了违约责任,农产品公司拖欠开发费用的,从应付款项截止日起算一个月后开始起算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月应付款项的1%。深讯公司从2015年9月成立V1.0项目组,进行数据信息的归纳整理,确定项目需求,建立数据字典。10月完成整个系统分析设计。2015年10月,深讯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1万元,农产品公司应于招标结束后一周内返还,目前尚未返还。2015年11月深讯公司完成了项目整体系统程序的设计,完成数据库建立以及程序的编制调试等。12月1日至15日深讯公司完成项目终验,并对项目整体业务及技术方案进行了整理及文档化,为二期功能迭代做好了铺垫工作,并完成了对农产品公司方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双方在此期间在农产品公司处召开了多次的会议,解决该系统数据、图片、运营以及上线启动仪式的推广策划等事宜。农产品公司承诺支付深讯公司为农产品公司的该系统上线启动仪式发生的运营支撑服务费10万元,但至今未付。2015年12月16日农产品公司在沈阳举办了该电商平台的上线启动仪式,启动仪式上该电商平台正式上线运营,一切运行顺利,获得巨大成功,各大媒体纷纷在报纸和网络进行了报道。深讯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开发合同义务。深讯公司在2015年11月11日到2015年12月31日期间向农产品公司共开具合同价款90%的发票,票面金额130.5万元,而农产品公司仅在2016年1月支付深讯公司65.25万元。深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维护期过后向农产品公司开具14.5万元发票,农产品公司至今未付。在2015年12月16日该系统上线运营后,从2016年1月5日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二期项目启动,按照农产品公司要求对该电子商务平台功能的优化升级,并不定时的根据不同年节假日的促销活动需要,在该系统原有基础上完成新增功能。从2月份开始,双方工作人员多次在农产品公司处16层办公室进行会议交流,完成功能优化和新增功能设计和开发,发生总价值54万元开发费用。功能优化实现、新增功能已经投入使用,但该开发费用至今未付。同时,农产品公司要求深讯公司开发“供销广场电子商务平台微商城项目”,从2016年3月开始,通过双方工作人员多次对接,于2016年6月29日完成了微商城的程序设计和系统测试。该项目发生开发费用45万元,农产品公司至今未付。直至2016年10月深讯公司多次主张农产品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农产品公司一直以人员变动以及款项审批流程等作为理由,拖延支付。2016年10月深讯公司委托代理人介入纠纷,并与农产品公司负责人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农产品公司对欠合同尾款79.75万元、启动仪式的运营支撑服务费10万元,退还保证金1万元没有异议,承诺可以按照审批流程支付,但因人员变动请深讯公司组织人员再做一次协调会议,配合多做一次验收。农产品公司承诺对功能优化及新增功能的54万元、微商城的开发费用45万元组织双方人员一同进行费用价格协商。然而农产品公司未按照承诺履行其义务,不但款项未付,深讯公司以及委托代理人组织所有技术人员、业务人员于2016年11月到农产品公司处参加协调会议,却告知会议不开了。综上,深讯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因农产品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深讯公司遭受巨大损失,农产品公司应当违约责任,支付上述款项并支付违约金,承担诉讼费用。
农产品公司一审辩称:一、深讯公司主张应付尾款为79.75万与事实不符,《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项目开发合同》签订后,农产品公司分两次累计向深讯公司支付开发费用共计952500元,分别于2016年1月26日支付652500元、2017年1月16日支付300000元。二、深讯公司主张给付V1.0项目功能优化及新增功能费用54万元及运营支撑服务费1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首先,本项目不存在新增项目和运营支撑服务费,双方签订的开发合同第15条明确约定,“如果增加本合同以外需要收费的服务内容,双方需协商一致同意,对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条款就费用标准和金额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具体规定,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本案双方没有就增加服务并需另行支付费用事宜签订过任何书面协议或补充协议;其次、农产品公司并没有就以上项目进行单独委托开发,鉴于深讯公司完成的技术成果并没有经过综合验收,其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深讯公司主张完成的内容也无法确定;第三、深讯公司在诉状中称农产品公司承诺支付系统上线启动仪式发生的运营支撑服务费10万元是不符合事实的,在2015年12月至今项目成果都没有进行综合验收根本不存在二期功能迭代的问题,另外,按照开发合同第八条关于项目验收的约定,该项目完成后,需要经过试运行、初验、上线和终验。同时第四条深讯公司的义务中明确约定“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需求变更,在合同界定的范围内进行软件的修改,升级工作。负责软件的后期维护并持续跟进系统运营情况。“该约定可以表明深讯公司所称的期间该项目并没有试运行、没有上线、没有综合验收,在此种情况下根本不存在深讯公司所称的后期委托事项,而且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后期委托事项。但从以上合同深讯公司义务条款中可以看出,深讯公司主张的服务内容应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软件的修改,升级,运营保障。而且电子商务平台本身就是建立在互联网上进行商务活动的虚拟网络空间和保障商务顺利运营的管理环境;是协调、整合信息流、货物流、资金流有序、关联、高效流动的重要场所。那么深讯公司在提供开发服务中如果存在解决系统数据、图片、运营等以及运营支撑也是履行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也是测试其提供的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其使用功能及要求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深讯公司的义务也是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第四、农产品公司的企业性质为国有企业,其资金的运用和支出有严格的审批和审计流程而且专款专用,如果按照深讯公司称存在增加项目要支付近110万元的服务费用,双方不可能没有合同也没有就服务项目和价款做出约定,这不符合国有企业经营惯例,作为国有企业没有合同也没有双方盖章确认的付款依据是无法进行任何付款的。因此,深讯公司自称农产品公司承诺另行付款是不符合逻辑不成立的。三、深讯公司要求支付“供销广场电子商务平台微商城”项目开发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深讯公司主张的“供销广场电子商务平台微商城”项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所称的项目与农产品公司无关。农产品公司从未就此项目委托事宜签订过委托合同也未建立委托关系,农产品公司也无权委托。四、农产品公司不存在延迟付款,不应支付违约金。如前所述,深讯公司开发的电子商务平台双方并没有进行综合验收,深讯公司不具备要求付款的条件,农产品公司没有付款义务,不存在延迟付款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五、保证金已退还,深讯公司无权再次主张深讯公司投标时缴纳的保证金,农产品公司已于2017年1月17日支付给深讯公司,农产品公司没有重复返还的义务。六、深讯公司主张农产品公司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不应支持,基于农产品公司陈述的以上事实,农产品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而是深讯公司违约未提供完全符合要求的技术成果,导致未能完成终验,无法付款的责任应由深讯公司自行承担。另外,律师代理费不属于直接损失范围,不是必须产生发生的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双方签订的合同也没有特殊约定,故深讯公司主张农产品公司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不应支持。综上,农产品公司认为,深讯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深讯公司在项目成果未经验收合格前无权主张剩余款项,其主张给付额外的服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不成立。对于深讯公司主张的尾款在深讯公司与农产品公司共同完成项目终端验收符合要求后,农产品公司同意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请求依法驳回深讯公司不当的诉讼请求。
深讯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云供销电子商务平台项目事件记录书、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项目开发合同、报价清单、项目完成对照表、付款发票3张、付款凭证2张、终验申请报告、云供销新增需求部分项目事件记录书、会议记录及电子邮件往来、《需求变更、新增需求申请表》、新增需求的邮件、微信、×××截图、完成内容截图、汇总表、成本报价、鞍山供销广场项目事件记录书、邮件、微信、×××截图及会议记录、录音资料、张白羽的录音资料、需求确认单、微信对接人的微信身份认证、工商查询信息、云供销上线启动仪式运营部分项目事件记录书、邮件微信×××截图、合同文本及运营支持报价表、2016年8月26日深讯公司工作人员许佳与农产品公司工作人员周茜对话录音资料、与汤大猛的通话录音、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及发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汤大猛、张白羽、季昕明名片、2016年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深讯公司许佳与季昕明2016年9月13日的通话录音、深讯公司代理律师与季昕明微信聊天记录、深讯公司许佳与胡京徽通话录音、辽华鉴报字(2017)第02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2018)辽证民第4333号公证书及发票等证据,农产品公司提交了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项目开发合同、付款通知两份、付款通知及收条、鞍山中合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息网上查询、投标文件中云供销平台1.0项目售后、技术服务、服务承诺保证、深讯公司向农产品公司提供的掌上电子商务平台需求说明书两份、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网上企业信息的截图、评估报告中两名评估师的资格情况截图等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经过招投标程序后,2015年11月10日深讯公司与农产品公司签订了《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项目开发合同》,深讯公司提交的合同显示,农产品公司工作人员汤大猛在农产品公司授权代表处签字。合同约定:就农产品公司委托深讯公司开发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项目一事签订本合同,主要内容:一、项目名称,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版;二、项目实施内容,详细的功能需求以双方共同确认的《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版系统建设方案书》为准,系统方案书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三、农产品公司权利与义务;四、深讯公司权利与义务;五、开发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2015年11月23日完成平台开发工作,2015年12月16日平台正式运行。详见附件三《实施计划》;六、维护条款;七、价格,本合同总价(含税)为145万元;八、项目验收,1.试运行、初验、上线及终验标准的确定;2.试运行;3.初验;4.上线;5.终验。终验条件:应用软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达到终验条件:(1)系统安装调试完成,软件达到上线标准,运行良好;(2)深讯公司实施完成,具备上线标准,但由于农产品公司原因未能上线。终验的进行:(1)深讯公司根据实施计划,在软件达到终验条件后,向农产品公司提出书面终验申请。(2)农产品公司在收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深讯公司申请,如拒绝深讯公司申请应详细说明原因并及时和深讯公司取得联系;如同意验收应及时组织对软件运行情况进行测试、验收,及时发现并提出软件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交深讯公司立即整改。如农产品公司未发现软件运行重大问题,则视为终验通过,进入系统维护阶段,并将终验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深讯公司。(3)软件运行中的细节性修改和完善调整,以及个别功能模块由于农产品公司内部原因的需求未确定、应用不够等因素不影响项目的终验,上述问题在维护阶段逐步解决。(4)农产品公司如在深讯公司提出正式书面终验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深讯公司申请,或在深讯公司提出正式书面终验申请后1个月内未就软件质量问题向深讯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或农产品公司已安装深讯公司开发的软件,都将视为软件终验合格;九、付款条件,1.预付款,收到正式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开发费用的30%;2.初验款,收到正式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开发费用的30%;3.终验款,终验合格后一周内,自农产品公司收到深讯公司开具的正式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农产品公司向深讯公司支付开发费用的30%;4.质保维护款,项目终验合格半年维护期后,自农产品公司收到深讯公司开具正式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农产品公司向深讯公司支付开发费用的10%;十、违约责任。1、如因农产品公司的业务需求产生较大的变更、外在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致使项目期限需要延长的,深讯公司应及时知会农产品公司,在取得农产品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工期可以适度顺延,但累计延期不得超过30天。2、如因农产品公司人员不积极配合、不能满足试用或使用条件,而导致项目延误,深讯公司有权适当顺延项目期限,直到满足条件为止。农产品公司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延期责任。3、如农产品公司拖欠深讯公司的开发费,从应付款截止日起,一个月后开始计收滞纳金,每月按应付款的1%加收滞纳金。4、如深讯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交付软件,从应交付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计收逾期罚款,每月按合同价格的1%加收罚款。十五、合同修改补充条款。1、如果农产品公司增加本合同以外的服务内容,需向深讯公司另行支付费用,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本合同修改或补充的条款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补充协议,费用标准及金额由双方订立的书面补充协议具体规定,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若根据农产品公司要求,对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项目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新增功能时,深讯公司价格不能高于市场合理价格,并给予一定优惠。十七、培训条款,双方确定,深讯公司应向农产品公司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后,根据农产品公司的请求,为农产品公司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或提供与使用该研究开发成果相关的技术服务。十九、附件,《平台建设建议方案书》、《报价清单》、《实施计划》。
2015年12月7日,深讯公司工作人员许佳通过电子邮箱向农产品公司工作人员汤大猛发送了《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广告设计及代理合同(1)》和《云供销平台广告设计及代理计划表活动报阶明细表(1)》两个文档。当日稍后,又发送了《云供销平台广告设计及代理计划表活动报阶明细表(3)》。
2015年12月16日,中国沈阳政府网报道了辽宁省供销社“立供销”电商平台启动上线。次日新华网等媒体亦进行报道。
2015年12月31日深讯公司向农产品公司开具了130.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1月19日农产品公司支付深讯公司平台开发费用65.25万元。
2016年3月4日深讯公司许佳向农产品公司公司汤大猛邮箱打包发送了云供销电子商务平台验收文档,其中包括《与第三方接触及风险告知记录》、《云供销测试报告及测试用例》、《云供销概要设计说明书》、《云供销设计规范书》、《云供销数据库PD图及初始化数据》、《云供销详细设计说明书》、《云供销项目培训手册》、《云供销需求说明书》、《云供销三方接口协议说明书》、《项目完成情况对照表》、《云供销平台终验报告》。
2016年3月8日,汤大猛在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项目终验申请报告上签字。
2016年1月至4月期间乃至6月,汤大猛先后签署了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项目的网站商品图片支持、网站活动支撑、保护用户隐私、优惠券功能、买一赠一、满减额、满赠、满百送、满抵、第二份半价、免运费、注册礼、加价购等多项的新增需求《需求变更/新增需求申请表》,并于完成日由汤大猛签字确认完成。
2016年3月21日深讯公司工作人员许佳通过电子邮箱向农产品公司工作人员汤大猛发送了《云供销平台二期技术建议书20160320》电子文档。
2016年4月6日汤大猛在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项目完成对照表上签字。
2016年8月11日深讯公司为农产品公司开具了14.5万元的质保款增值税发票。
2017年1月16日农产品公司支付深讯公司软件开发费用30万元。2017年1月17日农产品公司退回深讯公司投标保证金1万元。
庭审中农产品公司认可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版已完成试运行、初验、上线三个阶段,已上线试运行,但否认通过了终验。
另外,本案审理过程中,农产品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鉴定申请,申请鉴定项目为:1、深讯公司是否完成了《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项目开发合同》全部内容及完成内容是否符合验收标准;2、深讯公司提供的《需求变更/新增需求申请表》记载的内容是否为《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项目开发合同》服务内容及组成部分;3、如《需求变更/新增需求申请表》记载的内容非《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项目开发合同》服务内容和组成部分,该非组成部分的市场价格。经本院技术处审查后,答复无相关项目鉴定机构备案,双方可自行寻找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2017年7月21日,农产品公司又申请指定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辽宁省电子信息产品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后又以经咨询该鉴定机构答复其无法做出鉴定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撤回了鉴定申请。与此同时,深讯公司先后提交了两份鉴定申请,申请鉴定项目为:1、“供销广场电子商务平台微商城”项目的开发费用进行价格评估;2、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启动仪式的提供运营支持服务费进行价格评估;3、“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需求变更/新增需求”项目的开发费用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经一审法院技术处摇号委托北京金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该公司接到委托后,于2017年9月14日以评估人员无法核定开发项目中人员的投入数量,无法完成委托评估项目为由,书面退卷。2017年9月21日,经技术处重新摇号,委托辽宁华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7年12月27日,辽宁华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据深讯公司提交的鉴定材料作出辽华鉴报字[2017]第025号《项目开发费用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1日,云供销新增需求项目开发费用为439900元、云供销上线启动仪式项目开发费用为196400元、供销广场微商城项目开发费用为1008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深讯公司与农产品公司签订的《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项目开发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深讯公司提交的合同上农产品公司加盖了公章,且在农产品公司授权代表处由农产品公司工作人员汤大猛签字,虽然农产品公司提交的合同上农产品公司授权代表处为空白,但因农产品公司未提交汤大猛签字不真实的证据,亦未提交充分证据推翻汤大猛系其授权代表,故可以认定汤大猛系《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项目开发合同》约定项目的农产品公司授权代表。对于深讯公司判令农产品公司支付《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项目开发合同》尾款79.75万元请求。庭审中,农产品公司认可项目已完成试运行、初验、上线三个阶段,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是否已完成终验。依据合同中关于终验的约定,深讯公司根据实施计划在软件达到终验条件后,向农产品公司提出书面终验申请,农产品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深讯公司申请,或者拒绝验收并详细说明原因,或者组织验收,及时发现并提出软件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交深讯公司立即整改。本案中,深讯公司工作人员许佳于2016年3月4日向农产品公司工作人员汤大猛邮箱打包发送了云供销电子商务平台验收文档,其中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对照表》、《云供销平台终验报告》等。汤大猛还于2016年3月8日在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项目终验申请报告上签字,应视为深讯公司已依合同约定向农产品公司提出了书面终验申请,而农产品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拒绝验收并详细说明了原因,或者组织验收并已就软件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交给深讯公司进行整改,依照合同约定,农产品公司在深讯公司提出正式书面终验申请后1个月内未就软件质量问题向深讯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应视为软件终验合格,故结合2016年4月6日汤大猛在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项目完成对照表上签字的行为,认定依据合同约定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项目于2016年4月8日视为终验合格。因双方履行过程中没有按照合同关于付款的约定分四个阶段开具发票,分四个阶段支付,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流程,一审法院酌定,截止2016年4月29日,农产品公司应付深讯公司开发费用的90%即130.5万元,而农产品公司仅付了深讯公司65.25万元,欠付65.25万元;截止2016年10月23日,农产品公司应付深讯公司质保维护款即开发费用的10%计14.5万元;因2017年1月16日农产品公司又支付深讯公司软件开发费用30万元,故截止2017年1月16日,农产品公司尚欠深讯公司开发费用49.75万元,因此对深讯公司要求农产品公司支付开发费用尾款的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迟延付款从应付款截止日起一个月后开始每月按应付款的1%加收滞纳金,故自2016年5月29日起应以6525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1%标准计算违约金至2017年1月16日;自2016年11月23日起应以145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1%标准计算违约金至2017年1月16日;自2017年1月17日起应以4975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1%标准计算违约金至今,因以上违约金合计已超过深讯公司请求的10万元,故对深讯公司要求农产品公司支付开发费用尾款迟延付款违约金10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因农产品公司在答辩其不存在违约行为后又提交了双方约定违约金过高要求予以适当减少的请求,对此,一审法院综合当前银行贷款的实际利率水平、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深讯公司预期利益损失等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并未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对农产品公司适当调整违约金标准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深讯公司判令农产品公司支付V1.0项目功能优化及新增功能的费用54万元的请求,因深讯公司提交了农产品公司授权代表汤大猛签字并确认的多份《需求变更/新增需求申请表》,依据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农产品公司增加本合同以外的服务内容需向深讯公司另行支付费用的,对本合同补充的条款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补充协议,故可以认定农产品公司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了新增需求、并又签字确认了完成的《需求变更/新增需求申请表》属于《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项目开发合同》的补充协议。因双方未就价款达成协议,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价款不明确的,按照市场价格履行,本案中,辽华鉴报字[2017]第025号《项目开发费用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论为云供销新增需求项目开发费用为439900元,故参照该评估价格支持深讯公司的该项请求。因双方对价款并未达成协议,故对该部分价款,不支持深讯公司要求农产品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请求。对于农产品公司关于不存在新增项目、需求申请表内容全部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功能模块、需求申请表中没有将该部分约定为额外收费项目、需求申请表不具备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等抗辩,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新增需求申请表所记载的开发项目属于《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项目开发合同》已有具体约定的项目,农产品公司也没有提交足以推翻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的新增需求申请表并不属实的证据,故对农产品公司该项抗辩不予支持。对于农产品公司关于评估程序不合法、评估报告所引用的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评估报告,被引用的评估机构没有资质,不能作为定案价格的依据主张,因所参照的评估价格系由有司法鉴定资质的评估机构最终做出,故不予支持。
对于深讯公司判令农产品公司退还保证金1万元的诉请,因农产品公司已向深讯公司返还了该笔款项,故不予支持。
对于深讯公司判令农产品公司支付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启动仪式的运营支撑服务费10万元的诉请,因农产品公司并未签署启动仪式的运营支撑服务合同或补充协议,深讯公司所提交的证据缺乏足以证明深讯公司实际履行了上线运营支撑报价表中的主要义务及对方已接受的证据,故对深讯公司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对于深讯公司判令农产品公司支付“供销广场电子商务平台微商城”项目的开发费用45万元的诉请,因农产品公司并未签署鞍山供销广场微商城项目的软件开发合同,而深讯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深讯公司系与农产品公司之间实际形成了软件开发合同关系。具体来说深讯公司提交的2016年9月13日许佳与张白羽的录音资料中许佳对张白羽说“这件事是由汤总(指汤大猛)来委托做的,汤总说是受到您的委托”,张白羽则明确表明其不管交易集团,而张白羽既系鞍山供销广场所隶属的鞍山中合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农产品公司总经理(非农产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深讯公司提交的《供销广场电子商务微商城项目需求确认单》,虽然有汤大猛于2016年4月27日对需求项目签字,但完成确认处为空白;再结合深讯公司提交的会议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体现深讯公司工作人员曾多次去鞍山供销广场现场商谈开发事宜,向鞍山供销广场的蒋大伟、王英端报送供销广场项目研发实施情况、发送报价,与蒋大伟沟通提醒鞍山供销广场准备服务号等情况,难以充分证明深讯公司系向农产品公司履行其主张的微商城开发义务且农产品公司已接受其履行行为,故对深讯公司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深讯公司判令农产品公司承担深讯公司律师费用的诉请,因《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项目开发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并未约定律师费用,故对于深讯公司该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深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项目开发合同》项下开发费用497500元;二、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深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项目功能优化及新增功能的开发费用439900元;三、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深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V1.0项目开发合同尾款迟延付款违约金10万元;四、驳回沈阳市深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2778元,由沈阳市深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0948元,由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1830元;评估费38200元,由沈阳市深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7985元,由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0215元。
农产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剩余价款于终验完成后按约定支付,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支付,改判一审评估费、超过应付合同金额部分的一审诉讼费全部、二审诉讼费由深讯公司承担;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原判给付项目功能优化和新增功能的开发费没有依据。《第三方软件项目成本评估报告》该部分大部分内容标注为“修改”而其功能也都是在需求说明范围内的。《技术开发合同》约定“深讯公司负责根据甲方需求,在合同界定的功能范围内进行修改、升级。深讯公司负责软件升级和错误更正,合同所界定范围内局部调整。”以上内容是深讯公司合同义务,在招标文件中也有表示。该部分并非功能优化和新增开发内容。《技术开发合同》约定“如果增加合同以外服务,需另行收费。由授权代表签署补充协议,收费标准和金额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而《需求变更/新增需求申请表》没有报价和价格约定,不符合约定。故深讯公司提供的内容均系合同义务范围不属于另行收费内容。在投标文件报价单中对项目内容均表述为“新增需求”。汤大猛不应认定为授权代表。其签署《需求变更/新增需求申请表》不具备授权代表资格。二、《评估报告》结论系依据无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的结论确定,评估师不具备软件专业知识,所依据的材料均是深讯公司提供的,评估不合法,不应作为确定价款的依据。三、评估价款标准依据市场中间价格,不符合合同约定。四、判决给付违约金错误。本案技术开发项目没有完成交付义务,没有终验收,不符合支付尾款条件。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予以减少。五、本案开发内容既没有验收也没有达到实际使用功能,故存在尚未支付价款。六、本案鉴定不具有关联性且报告不合法,该部分费用应由对方承担,本案没有终验导致无法付款是对方过错,相应诉讼费应对方承担。
深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项,发回或改判农产品公司按合同约定每月1%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支付运营支撑服务费10万,支付微商城开发费用45万,一审诉讼费、评估费、律师费、二审诉讼费、律师费由农产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合同约定违约责任,对方拖欠开发费用,应付违约金。我方2015年12月1日至15日完成项目终验,对方承诺支付运营支撑服务费10万,但至今未付。2015年12月16日农产品公司举办上线启动仪式,各大媒体报道,深讯公司按照约定完成开发合同义务。深讯公司2015年12月开具合同价款90%的发票130.5万及14.5万,农产品公司仅付65.25万。二期项目完成功能优化和新增功能,发生54万开发费用,至今未付。微商城项目开发费用45万,至今未付。一审认定违约金起止时间有误,计算标准有误。一审农产品公司答辩并未否认运营支撑服务费,而法院错误认定深讯公司未实际履行该服务。微商城项目农产品公司知道项目内容,受托人汤大猛系履行委托事项,法律后果应由农产品公司承担,一审法院以我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履行微商城项目,应驳回起诉。本案系知识产权案由,相关律师费应由农产品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关于如何认定功能优化和新增功能的问题。《第三方软件项目成本评估报告》对双方部分争议内容标注为“修改”,该“修改”一词是针对成本评估而标注的,并非针对软件内容是否“新增”的评估,故不能因此得出双方争议的“新增”含义被评估机构认定为属于“修改”。
本案双方履行的合同为《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项目开发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深讯公司有进行软件修改、升级的工作,对所有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予以修正,而且这类工作免费。但是相关条款同时规定上述工作是在合同界定的功能范围内,功能重大增加或调整除外。另外合同在维护条款规定技术性维护范围为软件版本升级和错误更正,合同界定的功能范围内局部调整。上述合同规定表明,并非所有的功能调整、软件修改升级都属于合同内免费工作。案涉《需求变更/新增需求申请表》中的内容属于经营策略调整,以运营活动带动网站发展,针对不同的营销活动和目标制作智能活动模板如“满额减、买一赠一、满赠、满百送、满抵、第二份半价、免费运、注册礼、加价购”。而案涉V1.0开发合同运营后台无“活动类”配置功能,此类工作是对源代码和数据库的内容性变更,无法归于V1.0开发合同界定的功能范围内的修改和升级。
2015年12月16日沈阳政府网报道案涉项目“立供销”电商平台启动上线,2015年12月31日深讯公司向农产品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016年1月19日农产品公司支付部分平台开发费用,2016年3月8日农产品公司授权代表汤大猛在项目终验报告上签字。农产品公司的上述行为可以证明农产品公司与深讯公司的《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项目开发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2016年1月至4月期间乃至6月,农产品公司授权代表汤大猛先后针对“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项目的网站商品图片支持、网站活动支撑、保护用户隐私、优惠券功能、买一赠一、满减额、满赠、满百送、满抵、第二份半价、免运费、注册礼、加价购”等多项需求签署《需求变更/新增需求申请表》,并于上述工作完成日签字确认完成。农产品公司的上述行为表明其确认双方争议的功能调整、软件修改升级属于需求变更或新增需求,而不是原合同范围内的免费修改。
一审法院通过正当程序产生的符合鉴定资质的评估机构产生的评估报告,没有违反法定程序,鉴定结果经过质证,可以作为法院参考依据。本案技术开发合同如果约定了优惠价,也是适用于合同正常履行时的价格。双方发生纠纷后,合同已经无法正常履行,评估机构以市场中间价格作为定价标准,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鉴于深讯公司已经依约履行合同,农产品公司尚欠余款未付,构成违约,一审法院判决给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约定违约金为每月1%,并未明显高于当前银行贷款的实际利率水平,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认定违约金并未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虽然农产品公司2015年12月16日举办了该电商平台的上线启动仪式,一切运行顺利,但并不能以此作为履行完毕的时间。案涉技术开发合同规定终验需要农产品公司签字确认,汤大猛于2016年3月8日在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项目终验申请报告上签字,依照合同约定,农产品公司在深讯公司提出正式书面终验申请后1个月内未就软件质量问题向深讯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应视为软件终验合格,且2016年4月6日汤大猛在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项目完成对照表上签字,故一审法院认定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商务平台V1.0项目于2016年4月8日终验合格,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关于运营支撑服务费用以及微商城项目开发费用问题。深讯公司的现有证据均难以证明双方之间产生了相关费用,原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关于律师费的承担问题。本案是技术合同违约纠纷,案涉合同并未约定律师费的承担义务主体,深讯公司的该项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9499元,由沈阳市深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300元,由辽宁农产品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19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屈 昕
审 判 员 贺立春
审 判 员 金 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曈
书 记 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