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恢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我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春南路91号家电市场D座1楼。
法定代表人:邓艳,新疆我家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2年7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我家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我家电器有限公司申请的执行标的为22672.2元,执行费240元。本案已执行回案款0元,未执行回案款22672.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17日、2022年3月8日、2022年6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存款等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新A×**英伦牌、新A×**别克牌车辆手续,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控制故无法处置;
三、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2年3月18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已发布;
五、我院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查找,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6月23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我家电器有限公司,申请人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 长 青
审判员 娄 俊 伟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菲 罗 热